本系統正在建置測試中,請勿用於正式評估。

條文


規則性封閉式部分封閉式與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之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壓,依本章规定的方法計算之。若有可靠之試驗結果或文獻提供證明,在計算時可考慮由其他鄰近建築物或障礙物之干擾所造成之局部風壓變化,或考慮透氣性外牆對於局部風壓之影響。若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受風面積大於65平方公尺,則也可以依 3.2節之公式計算設計風壓。

解說


封閉式或部分封閉式建築物中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壓,因考慮到其受風面積較小,平均風壓較大,且同時要考慮到外風壓與內風壓,因此其設計風壓與主要風力抵抗系統之設計風壓不同。此外,其外風壓係數與內風壓係數與陣風反應因子 $G$ 合併在一起,不可分離。

對於開放式建築物而言,由於沒有內、外風壓的區分,且此種結構物的規模通常也不大,因此主要風力抵抗系統與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力計算一般並沒有不同,但針對開放式建築之斜屋頂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力,應依據4.3節之規定計算。

考量到太陽光電系統之耐風設計因其系統設置方式而異,為避免本規範納入與「太陽光電系統之設計風載重估算指引」(CNS16189)過多重複之設計內容,太陽光電系統之風載重設計請參考「太陽光電系統之設計風載重估算指引」(CNS16189)。然而,該指引中所引用之風場特性、基本設計風速等資訊,仍以本規範第二章內容為主。此外,該指引中所列「地面單斜式棚架型」之設計風壓及設計風力適用於本規範所指之開放式建築物,可參考本規範內容評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