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適用範圍
條文
規則性封閉式、部分封閉式與開放式建築物或地上獨立結構物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應承受之設計風力,依本章規定的方法計算之。若有可靠之試驗結果或文獻提供證明,在計算時可考慮由其他鄰近建築物或障礙物之干擾所造成之風速壓折減或增幅,或考慮透氣性外牆造成之淨風壓效應。
解說
封閉式或部分封閉式建築物使用各面不同的風壓係數,來計算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所受的風力。開放式建築物使用風力係數及投影面積,來計算設計風力。本章所規定之風力,使用於建築物整體抵抗風力結構系統之分析與設計,至於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之設計風力,應考慮局部風壓之提高及內風壓效應,不得以本章規定之風力設計,應依照第四章之規定設計之。
本規範的順風向設計風力以陣風反應因子法(Gust Response/Loading Factor Method)進行估算;橫風向及扭轉向設計風力則以風洞試驗結果迴歸分析而形成之經驗公式進行估算(AIJ 2015)。然而,對於其他類型的結構物來說,例如大跨度屋蓋結構物,很可能因為不具高層建築物的動力特性,因而導致無法採用陣風反應因子法估算順風向設計風力,或者因為沒有明顯的順風向、橫風向、扭轉向的設計風力區分,因而無法採用本規範評估設計風力。在此情況下,建議可採用風洞試驗方法瞭解結構物表面風壓分佈特性後,採用附錄A中所述之等值靜力風載重理論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