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用途係數
條文
一般建築物之基本設計風速係對應於50年回歸期,為提高重要建築物之基本設計風速為100年回歸期,並降低重要性較低建築物之基本設計風速為25年回歸期,訂定用途係數 $I$。
第一類建築物
風災發生後,必需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與相關之附屬或獨立結構物,$I=1.1$。
(1)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之辦公廳舍。
(2) 消防、警務及電信單位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3) 國中、國小學校之校舍。
(4) 教學醫院、區域醫院、署市立醫院或政府指定醫院。
(5) 發電廠、自來水廠與供電、供水直接有關之廠房與建築物。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1)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之辦公廳舍。
(2) 消防、警務及電信單位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3) 國中、國小學校之校舍。
(4) 教學醫院、區域醫院、署市立醫院或政府指定醫院。
(5) 發電廠、自來水廠與供電、供水直接有關之廠房與建築物。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第二類建築物
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與相關之附屬或獨立結構物,$I=1.1$。
第三類建築物
下列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與相關之附屬或獨立結構物,$I=1.1$。
(1) 教育文化類:幼稚園;各級學校之校舍(第一類建築物之外);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資料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寺廟、教堂;補習班;體育館。
(2) 衛生及社會福利類:醫院、診所(第一類建築物之外);安養、療養、扶養、教養場所;殯儀館。
(3) 營業類:餐廳;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批發量販營業場所;展售場、觀覽場。
(4) 娛樂類:電影院、演藝場所、歌廳;舞廳、舞場、夜總會;錄影節目播映、視聽歌唱營業場所;保齡球館。
(5) 工作類:金融證券營業交易場所之營業廳。
(6) 遊覽交通類:車站、航運站。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一棟建築物如係混合使用,上述供公眾使用場所累計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20%以上時,用途係數才需用1.1。如一棟建築物單種用途使用時,必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用途係數才需用1.1。
(1) 教育文化類:幼稚園;各級學校之校舍(第一類建築物之外);集會堂、活動中心;圖書館、資料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寺廟、教堂;補習班;體育館。
(2) 衛生及社會福利類:醫院、診所(第一類建築物之外);安養、療養、扶養、教養場所;殯儀館。
(3) 營業類:餐廳;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批發量販營業場所;展售場、觀覽場。
(4) 娛樂類:電影院、演藝場所、歌廳;舞廳、舞場、夜總會;錄影節目播映、視聽歌唱營業場所;保齡球館。
(5) 工作類:金融證券營業交易場所之營業廳。
(6) 遊覽交通類:車站、航運站。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一棟建築物如係混合使用,上述供公眾使用場所累計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20%以上時,用途係數才需用1.1。如一棟建築物單種用途使用時,必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用途係數才需用1.1。
第四類建築物
建築物破壞時,對人類之生命危害度小,如臨時性設施及非居住性儲藏設施等,$I=0.9$。
第五類建築物
其他一般建築物與相關之附屬或獨立結構物,$I=1.0$。
第六類建築物
施工期間,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風力之臨時性支撐結構或建築,$I$ 不得小於0.8。
解說
建築物應依其重要性不同,採用100年、50年及25年回歸期風速為其設計風速。本節建築物之分類,大致按照耐震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以求兩者統一。
消防、警務及電信單位之建築物必須係執行公務者,用途係數才用1.1。醫院也必須具有急救用途及手術設備者才屬第一類建築物。發電廠、自來水廠也必須直接與供電、供水相關的廠房、建築物才屬第一類建築物。
對於大樓中只有部分面積做為公眾使用場地時,是否必須使用I = 1.1,本規範規定供公眾使用場所累計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20%以上時才適用。如一棟建築物僅供單種用途使用時,必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用途係數才需用1.1。
利用前節解說中之方式,可求得各測站25年、50年與100年回歸期風速,經統計分析,100年與25年風速和50年風速之比值平均值分別為1.1與0.9,亦即一般結構的用途係數為1;較重要結構之用途係數為1.1;而重要性較低之結構其用途係數為0.9。
另建築物施工中所使用的支撐、假設工程等,亦應考慮其耐風性,惟因臨時結構物使用期間較短,可採較低的回歸期風速,但回歸期不得小於10年。10年與50年回歸期風速的比值約為0.782,因此用途係數應不小於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