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專有名詞定義
條文
本規範常用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所述:
基本設計風速,$U_{10}(C)$:在地況 $C$ 之地況上,離地面 $10$ 公尺高,相對於 $50$ 年回歸期之 $10$ 分鐘平均風速,其單位為 $m/s$。
主要風力抵抗系統:提供作為次要構件及外部被覆物支撐之主要結構組合體,如:剛性構架及斜撐構架、空間桁架及剪力牆等。
局部構件及外部被覆物:直接承受風力的外部被覆物或構件及接受其附近外部被覆物產生之風力,並將其傳送到主要風力抵抗系統之構材者。如帷幕牆上的玻璃窗及框架,屋頂被覆物、平行桁條及屋頂桁架等。
開放式建築物:建築物至少兩個牆面各有 $80%$ 以上之面積為開口。
部分封閉式建築物:在考量的來風方向下,建築物同時滿足以下各條件:(1) $A_0>1.10A_{0i}$,(2) $A_0>0.37 m^2$ 或 $0.01A_g$ (兩者取小值),(3) $A_{0i}/A_{gi}\le0.20$ ;其中,$A_g$ 為迎風向外牆面之總面積,$A_0$ 迎風向外牆面之總開口面積,$A_{0i}$ 為非迎風向之各牆面(含屋頂)總開口面積,$A_{gi}$ 為非迎風向之各牆面(含屋頂)總面積。
封閉式建築物:建築物不符合開放式建築物或部分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者。
開口:在設計風速下,建築物表面會造成內外空氣流通之開孔(包括可能破損之外部被覆物)。
設計風壓,$p$:封閉式或部分封閉式建築物計算設計風力所用之等值靜風壓,假設此風壓作用在與建築物表面垂直的方向上。
設計風力,$F$:開放式建築物計算設計風力所用之等值靜風力,假設此風力與風向平行作用在構件上(風力不一定垂直於物體表面)。
普通建築物:建築物之基本自然頻率 $f_n\ge1$ $Hz$者。
柔性建築物:細長建築物之基本自然頻率 $f_n\le1$ $Hz$者。
用途係數,$I$:此因子考慮到生命的危害及財物損失之程度,將設計風速調高或降低。
有效受風面積,$A$:結構構件之有效受風面積為跨距長度與有效寬度之乘積,用來決定 $(GC_p)$ 值。有效寬度不必小於其跨距長度的 $1/3$。對外牆扣件而言,有效受風面積不得大於單一扣件之受風面積。
特徵面積,$A_c$:開放式建築物受風作用的特徵面積依其類型可分為實際表面面積及與風向垂直面上投影面積兩種,其選用方式請參閱第三章所列各類型開放式建築物設計風力係數之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