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適用範圍


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本規範適用於封閉式、部分封閉式與開放式獨立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局部構材及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壓)之計算,並提供耐風設計之其他相關規定。鄰近建築物之干擾效應可能導致前述計算所得之設計風力高估或低估真實風力;若有需要,得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1條採用風洞試驗方式評估之。